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等的法律。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这是规范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法律。
《公司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制定《公司法》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司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法》的内容包括: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
关于股票的发行,该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以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第140条又规定,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关于股票的上市,该法第15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关于定期报告,该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制度内半年公开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75条和第176条又分别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关于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该法第184条、第185条和第186条分别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关于提供虚假、失真信息的法律责任,该法在第十章专门作了规定。如对于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或因过失提供重大遗漏报告,等等,该法均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