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之间提供劳务和转移中间产品的价格。亦称内部结算价格、内部转让价格。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责任中心之间经常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如基本生产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如基本生产部门之间转移中间产品、辅助生产部门为基本生产部门提供劳务、行政管理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服务等。为了正确地评价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的经营业绩,明确区分各自的经济责任,使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考核建立在客观而可比的基础上,必须根据企业和各责任中心特点,正确制定企业内部的转移价格。
确定厂内结算价格的原则主要有:(1)全局性原则。企业的整体利益应高于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的利益。(2)激励性原则。厂内结算价格应使有关各方都有利,应能激励各部门、各责任中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3)自立性原则。应承认各责任中心的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制定的厂内结算价格必须为各方自愿接受。
厂内结算价格的类型通常有:(1)以市场价格作为厂内结算价格;(2)以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厂内结算价格,包括实际成本法、实际成本加成法、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加成法、变动成本法等等。(3)以供需双方的协议价格作为厂内结算价格,(4)双重内部结算价格,即供需双方分别采用不同的结算价格,比如供方采用市场价格作为厂内结算价格计价,而需方则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厂内结算价格计价,两者之差则由会计部门进行调整。
内部结算价格在西方国家较为流行。它是责任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80年代开始引进西方的这一内部结算方式。但与西方国家一样,这一内部结算方式在教科书上介绍的较多,而实务中运用的则较少。这是由于每一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厂内结算价格的运用仍局限于少部分经营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