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 计量的经济资源。高等学校的会计要素之一。
特征 应为特定高等学校所占有或者使用;应能用货币进行计量;应是有助于学校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经济资源。
构成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表资产、对外投资。
分类 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现金是由出纳人员保管的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是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存货是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视为固定资产核算。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 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核算要求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各学校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材料”、“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会计科目分别对资产进行核算。一般资产运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经营性资产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按实际发生额计量。具体为: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应收及暂付款项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存货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各项存货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增减“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