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注协关于强制措施和财产保全方面的有关规定
随着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法律责任问题的加强,业内人士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愈加关注。现就大家普遍关心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强制措施和财产保全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一下简单介绍,谨供参考。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依法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方法和手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挽留五种。
(一)拘传
拘传的概念:拘传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为使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询问,保证刑事诉讼法的顺利进行,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应强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适用拘传的权力属于司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力。司法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时,必须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受其委托的主管副院长批准或决定。拘传的适用案件,一般是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但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情况,不经传唤而直接作出拘传的决定。
拘传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拘留
拘留的概念: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权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执行权。
拘留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和取保候审基本相同,当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保证人时,则可适用监视居住的方法。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弄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程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具体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新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因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四)逮捕
逮捕的概念:逮捕是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方法。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具体而言,逮捕权限的划分有以下几类:1、有权决定或批准逮捕是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则没有这种权限。2、公安机关是有权执行逮捕的国家机关。3、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需要逮捕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无权直接决定,必须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得许可或同意后,才能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或审判。4、根据有关规定,在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人犯方面,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中国人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已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抄送有关外事部门;第二,外国人犯普通刑事罪的案件,由人民检察分院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征求同级外事部门意见后,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抄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第三,外国人犯反革命罪、重大刑事罪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征求外交部意见后,批准逮捕,并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征求外交部意见后,批准逮捕,并抄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其中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中央批准。
逮捕的条件: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逮捕的程序: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逮捕的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准延期审理。但对于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二个月的羁押期限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的有关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扣押单位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汇款。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等,除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和罚款这几项强制措施外,其他几项强制措施同刑事诉讼程序中相同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适用程序基本相同。
(一)拘传和责令退出法庭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二)罚款、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关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四、《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院对争议的财产或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和处分的权力,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二)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
诉讼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中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五、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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