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进一步完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为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局于近日下发补充通知,对扶持民营经济的财政政策作进一步完善。主要内容:一、民营企业的界定。对国有、股份制、个人及外商等共同出资兴办的涉及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若国内民间资本投资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1%(含51%),则认定为符合扶持条件。二、新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界定与扶持方式。“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以厦委发[2003]14号文发布后注册设立并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作为确认的标准。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市、区受益财政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按100%予以扶持,其后三年内按50%予以扶持。三、盈利年度的确认。自符合新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确认标准后,首次取得利润的年度算起。四、厦委发[2003]14号规定的“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区受益财政部门予以扶持”,该政策实施时间以厦委发[2003]14号文发布后实现利润并发生转增行为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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