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对部分个体经营者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最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收费的范围和时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四)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五)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六)畜牧部门收取的种畜禽(孵化)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资格审查费、种畜禽质量鉴定员和种禽雌雄鉴别员证工本费、种畜禽等级鉴定费;(七)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交通、畜牧、新闻出版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交通、畜牧、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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