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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北京市“会计证” 办理转入北京市会计证办法

2002-08-07 00:0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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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系统转入本市人员所持“会计证”: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所发的,且符合财政部会计管理办法的有效证件。

  2、转入人员本人持必要证件(包括:“会计证”原件、转出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到北京市会计证独立管理部门办理。

  3、转入单位属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到所在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办理。

  4、转入人员符合转入本市“会计证”条件者,须填写‘外系统调入北京市会计证更换申请表“。

  5、由北京市会计证独立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换证事宜。

  6、所发新证必须填涂“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卡”(二页),进入“全国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后方为有效。

  办理外地调入本市“会计证”更换须知

  1、外地调入本市人员所持“会计证”:指外省市财政系统统发的证,符合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每年继续教育不少于72课时,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有效证件)。

  2、调入人员本人持必要证件(包括:“会计证”原件、转出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到北京市会计证独立管理部门办理。

  3、调入单位属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到所在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办理。

  4、转入人员符合转入本市“会计证”条件者,须填写“外系统调入北京市会计证更换申请表”。

  5、由北京市会计证独立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换证事宜。

  6、所发新证必须填涂“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卡”(二页),进入“全国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后方为有效。

  丢失补证须知

  1、所丢失“会计证”必须是本单位所属“会计证” 独立管理部门发放的,并且本人已参加了2O00年3月份全国会计人员调查统计,进入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具备了继续教育条件。

  2、丢证本人到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会计证独立管理部门)集中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

  3、所丢失原证作废,新证仍用原证号码并添加(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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