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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2005-12-05 00:00 来源:石狮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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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福建省有关中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决定从2005年11月15日起对全省会计从业人员换发财政部统一式样、全国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做好换发证书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切实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

  实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体管理措施,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全面实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加强对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使各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面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重要意义。这次换发证书工作要做到三个相结合: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相结合;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在岗会计人员注册登记相结合。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坚持标准,把握条件,掌握政策,切实组织好辖区范围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

  二、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对象和时间

  在福建省所辖范围内工作,并按照规定已在福建省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外),必须在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6月30日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续。因特殊原因须延长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的,须经省财政厅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

  各地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换发会计证的工作安排。

  三、换证工作组织管理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会计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具体事宜按《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榕的省直和中直有关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发放证书。

  持异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必须先到异地原财政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后,再到当地财政部门换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统一印制,统一管理,按各设区市财政局申请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数量核发。各设区市财政局要严把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关,以实际应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为基础,向所辖市县(区)财政局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会计人员,可到所在地财政部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已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2、已按规定接受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3、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

  五、换证工作程序

  换证工作原则上以各部门各单位为主,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换证手续,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我省的换证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具备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向财政部门免费领取“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一)(二)和《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册》,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填涂。有单位的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2、交回原会计证,同时提供原会计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与上述表格所填内容相关的其他证书原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两张(同底)。

  3、各单位换发证书的顺序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安排。

  六、换证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闽价[2003]费287文,每位会计人员收取工本费20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元、IC卡工本费15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除上述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七、几项具体工作要求

  1、本次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均使用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在福建财政局域网上运行。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做好网络联接工作,并安排精通计算机、熟悉会计人员管理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换证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换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把好换证工作质量关,不得利用换证工作“以假换真”或“以权谋私”。发现以假会计证申请换证的,一律没收并通报所在单位或社区。

  3、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人员数据库建立和管理工作,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要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逐项审核,不得有漏项,并经会计人员确认。审核后的原会计证加盖作废章。计算机操作人员要规范操作,确保光电阅读信息准确。

  4、原会计证自2006年7月1日起自行失效,收回的原会计证应加盖作废章戳并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集中销毁。

  5、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财政局要于2006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上报换证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建立数据库情况,并对会计人员状况提出有情况、有观点的量化分析。

  6、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日常会计管理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情况进行检查,对按规定时间应换而未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持原会计证在会计工作岗位的会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要按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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