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出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运用,切实提高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近,盐池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盐池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从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基本程序、招投标、建设质量、财务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建立了“项目实施单位的分管县领导+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的多元一体化管理运行机制,在操作中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责任追究制。
从2006年起,所有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管理使用,均按《办法》执行。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和地点等。如确需调整变更,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并报请原批复部门批准,同时将变更文件资料提交成员单位备案,对重大或资金量大的项目,必须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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