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审计局全面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重新修订后审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公布后,滁州市审计局及时组织学习,并就贯彻新的《审计法》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制定了《滁州市审计局关于贯彻〈审计法〉和执行6号令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从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入手,对审计项目前期准备、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审计报告阶段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检查四个阶段相应的程序、步骤、重点要求、注意事项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审计日记、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等与以前不同的环节,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此外,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组长和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审计责任,重申了审计项目复核审理的管理和确定审计结论的权限,规范了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
该规定经过近两个月的试行,局领导和广大审计干部一致反映,规定规范了审计程序,明确了审计职责,区分了执法责任,强化了审计管理,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审计工作水平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目前,大部分县市区审计局也参照执行了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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