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资产清查具备四大特点
与以往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相比,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主要有四个特点:
目标明确。通过全面清查,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明细状况,包括数量、价值、结构、来源、新旧程度等大量信息,创建“财政-主管部门-单位”三级联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健全单位资产明细账,为今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了解行政事业单位经济状况提供完整信息。
范围全面。本次清查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市政府确定为行政事业性资产的政府场馆。二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与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中介核查。本次资产清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以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本次清查由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确定中介机构。
单位的自查报告上报的同时,中介机构也要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中介机构对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限额审批。资产清查中,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将根据资产清查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资产损益以及资产清查结果分级次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审批权限,由市财政局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按财政部的要求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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