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恢复金昌镍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设立许可的决定
甘财会[2007]12号
金昌镍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你所关于申请恢复设立许可的资料收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经核实,你所现已达到法定设立条件。为便于继续执业、继承债权债务,决定从即日起恢复你所的设立许可。
会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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