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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陕西省2007年高级会计师考试的通知

2007-6-21 11:3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会计考办: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与省人事厅商定,现就我省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范围

  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财会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

  二、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须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或我省的破格评审条件。具体如下:

  (一)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并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

  (二)破格报名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5年;后取本科学历,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13年。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18年;后取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23年。

  3.中专毕业,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25年;

  4.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省、部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2)在会计专业方面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奖的前三名完成人。

  (3)正式出版10万字及以上专著、教材;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

  (4)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

  (5)主持完成省、部级会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并被推广应用。

  以上所称“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两层含义:一是指1992年11月实行全国统考后经考试合格所取得的相关中级技术资格;二是指1992年11月及以前所聘任的中级技术职务。

  1992年11月后单位未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自行聘任的中级技术职务不符合报考条件。

  (三)任职资格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任职资格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7年底。

  专业工作年限按实际从事财会工作的时间计算。在职期间脱产学习时间或中途从事其他工作的时间都应在专业工作年限中作相应扣除。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时间定为2007年9月2日上午8:30-12:00,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考试形式为开卷笔答。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和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四、考点及考场设置

  全省只设省级一个考点,各市(区)不再设置考场。

  五、报名程序及要求

  (一)省会计考办统一安排全省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各市(区)会计考办按照要求组织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初审工作。

  (二) 省级和中央驻陕单位参加考试的会计人员到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西安市五星街56号)报名。非公有制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考试的会计人员,按照工商注册级次直接到相应的市(区)会计考办报名。

  (三)各市(区)及市级以下单位参加考试的会计人员持报名资料到所属市(区)会计考办进行资格初审;

  (四)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相关中级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单位审核盖章的报名表(格式附后)各一份,并附同一底版2张1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到规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六、考试费用

  报名费按省物价局规定每个考生100元执行。

  七、考试用书

  省会计考办代为发行《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每册15元),以及中国会计学会组织专家编写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辅导用书(2007)》(每册38元),考生可在报名时办理征订手续。

  八、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一)2007年6月20日前,省、市(区)会计考办公布考试报名的时间、地点及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2007年7月6日前,各市(区)会计考办完成本地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工作。

  (三)2007年7月10日前各市(区)会计考办将经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员有关资料报送省会计考办。

  (四)2007年8月31日前各市(区)会计考办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五)2007年10月20日前省会计考办通过网上查询的方式公布考试成绩。

  (六)2007年10月31日前公布全国及省上合格标准;

  (七)2007年11月15日前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在原报名处领取成绩合格证。

  九、拟参加2007年度高会评审的考生,应按照有关规定,同时做好参评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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