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比例分成
黑龙江省近日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对矿业权价款收入分配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从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20%上缴中央级国库,80%上缴省级国库。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省留用部分,按照省级45%、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25%、按规定提交地质资料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30%的比例分配。对不需要或只需要进行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的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全部上缴省级国库,省留用20%,其余80%返给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其它矿种采矿权价款和空白地探矿权价款全部上缴省级国库,省留用30%,其余70%返给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省与资源所在地(市)或县(市)政府、按规定提交地质资料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价款分成结算,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具体明细,报省级财政部门核拨。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不需或只需进行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的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权空白地,应当按规定缴纳价款。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以招、拍、挂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提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缴纳,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按规定提交地质资料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价款收入,专项用于地质勘查事业发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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