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业保险共保体:种养业、渔船、渔民
相对于普通险种来说,农业保险无疑风险更大。为有效分担和分散农业保险风险,依据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不同,在初涉农业保险的开始阶段,海南省探索利用农业保险共保体的方式来运作,目前正在实验的有3个农业保险共保体。
第一个共保体为种养业保险共保体。主承保人为省人保财险公司,具体负责承保与理赔服务工作。共保人为省内自愿参加试点的财产保险公司。各家份额另行协商确定并据此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经营险种为橡胶树风灾保险、香蕉风灾保险和生猪养殖保险。
第二个共保体为渔船全损保险共保体。主承保人为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具体负责承保与理赔服务工作。共保人为省内自愿参加试点的财产保险公司。各家份额另行协商确定并据此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经营险种为渔船全损保险、船东雇主责任保险。
第三个共保体为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保体。主承保人为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具体负责承保与理赔服务工作。共保人为省内自愿参加试点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各家份额另行协商确定并据此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经营险种为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险。
依据海南省2007年农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以上3个共保体均应当制定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章程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共保体成员权利、义务与责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和海南保监局备案后施行。试点期间,各共保体需新增农业保险险种,制定或修改农险条款、费率等也应当按以上程序报批和报备。
《方案》规定,各共保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设立共保体专用账户,实行分险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结余滚存,封闭运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省财政厅、海南保监局的监督检查。各共保体应当加强农业保险成本管理,种养业、渔船和渔民共保体经营费用率应当控制在18%、18%和15%之内,手续费应当控制在10%、13%和13%之内,努力提高赔付能力。
《方案》还规定,鉴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有助扩大参保面,提高保险规模,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两险种应当按年保费收入的20%固定比例提取保险费用于建立渔业保险发展资金。该基金为海南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之一,在省财政厅设共管账户,由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专项用于该省海洋渔业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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