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增加临时生活补助 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20号)精神,进一步解决好因猪肉等食品价格上涨给城镇低收入家庭带来的生活困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经重庆市政府研究决定,增加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即市政府近日决定对城镇低保家庭人员、领取生活费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补贴人员(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中符合领取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人员)等四类人员在给予今年8-12月30元(即每人每月6元)临时生活补助的基础上,今年8-12月再增加每人每月9元的临时生活补助,两次共计每人每月补助15元,合计每人补助75元。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分类救助人员(即“三无人员”、重残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年人),在上述每人每月补助15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元的临时救助,即两次共计每人每月补助20元,合计每人补助100元。
两次补助预计全市将有94万人受益,共需资金约7200万元。其中:原每人每月6元的临时补助,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7月26日联合下发《关于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实施猪肉价格上涨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7〕141号),市财政承担的城市低保人员补助资金已以渝财社[2007]143号发文下拨区县。此次增加的每人每月9元(含低保分类救助人员增加的每人每月14元)临时补助所需资金来源为:城镇低保对象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主要由市财政承担;领取生活费的大龄下岗职工的补助资金由同级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补助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按市政府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补贴人员的补助资金由区县财政先行支付,年终结算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8月13日联合下发《关于增加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7〕153号),市财政承担的城镇低保人员增加的临时生活补助资金将随即发文下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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