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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

2007-09-04 14:16 来源:上海财政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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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各高校已陆续开学,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昨天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通知》规定,学生缴纳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严禁高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各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办性收费。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通知》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的学费如需制订或调整,必须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全日制公办高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造的本、专科学生宿舍(3-4人/间),以及利用企业资金等非财政性资金建造的本、专科学生宿舍(3-4人/间)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住宿费参照本、专科生收费标准执行。各高校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根据宿舍的居住人数、面积、楼层、朝向、设施等不同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基本住宿要求的前提下,对条件较好,且收费标准超过上述规定的学生宿舍,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按协议收费。其他类型学生的住宿费,由各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各高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收费标准可由各高校确定。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列入教学计划应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各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各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办性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通知》还规定,学生住院保险、学生大病保险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并且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由学校实行代收代付。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通知》部分内容解读

  ■《通知》规定,各高校必须提供一定的水、电免费使用额度,最低免费额度为每生每月3立方米水、5千瓦时电,具体免费使用额度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并公示。超额部分的水、电价格按市物价局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执行,饮用水、热水价格按成本收取,不得收取管理费。

  ■住宿费原则上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对部分学生要求一次性缴纳全部住宿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合并收取住宿费。

  ■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各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图书证、体锻卡、毕业证、就餐证等各类证、册、卡不得收费。遗失后补办的,可按成本收费。

  ■不得向新生收取招生赞助费、体检费、心理测试费等费用。各高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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