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根据2006年《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牧区居民。
起步阶段保障的重点对象是:
1、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
2、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3、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4、因病、因灾、子女上学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
2007年4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又将下列四种困难群众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是沿边境居住的特困农牧民;
二是上世纪60年代精简下放的贫困农牧民;
三是持有“文革伤残证”的特困农牧民;
四是改革开放前在村级组织中任职的贫困老党员。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本着低标准起步,逐步拓展的原则,全区首先将特困农牧民纳入保障范围。今后随着全区经济的增长、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全区各地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但要注意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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