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日前,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湖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该办法共22条,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运用范围、运用方式、运用程序以及整改落实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调审计结果的作用与成果运用,使之成为该省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主要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任期经济管理、经济决策、执行政策法规和廉政纪律等责任事项的审计情况;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价;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查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决策等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对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办法》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事组织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审计成果利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其中,纪检监察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核实后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公务员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任改正;情况严重的,进行诫免谈话或职务调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对出资企业领导干部经营业绩考核、职务聘任、兑现绩效薪酬等及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董事会内通报审计结果,并严格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应上缴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等工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经济责任审计显示被审计干部任期业绩显著,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良好的,可以作为正面典型通报,建议有关方面予以表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计结果公告。
《办法》要求,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违规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按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由上述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案件查处结果,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况。
《意见》强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将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分别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干部档案、出资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档案和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档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加强分析研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对运用经济结果情况,应当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本级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公安、检察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移送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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