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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出重大调整

2008-07-14 10:27 来源:安徽省池州市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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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我市及时出台了《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2007年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是:

  1、扩大参保范围。对在城区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学的在校学生不在受户籍限制,可以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对长期随父母在市区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2、调整筹资标准。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20元, 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仍然保持不变。

  3、扩大补助范围。属于城市低保对象或重症残疾人继续享受个人参保缴费补助,同时,增加对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补助。

  4、提高医疗待遇。一是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0000元。二是降低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由原定的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分别调整为300元、200元、1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不再降低。三是调整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报销,报销比例在为60%——80%.四是调整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原400元调整为300元,超出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五是对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其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超出5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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