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补贴1.3亿元 首建城乡统一医保
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为使广大群众享受到更为全面的医疗保障待遇,东莞市将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运作。为此,2008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共1.3亿元,大力支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统一的社会医保制度”)。届时,东莞市农(居)民将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这在全国地级市尚属首创。
相对于原有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的社会医保制度将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均纳入医保参保范围,并进一步加大了对参保人员的保障力度。具体情况如下:一是从2008年7月1日起,统一住院和特定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95%,年度内报销限额从3.5万元提高到4万元,实现了与职工参保人的统一。二是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大险种“保大病,保住院”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增加了门诊医疗待遇,即:按符合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支付60%,不设限额。
实施统一的社会医保制度后,缴费标准将按以下规定调整:城乡居民的住院医疗保险由财政、个人分别负担110元/年、120元/年;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保险由财政、个人各负担60元/年;职工门诊医疗保险由财政、企业、个人分别负担24元/年、36元/年、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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