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的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意见强调要严格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征收排污费,坚决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和截留挪用、擅自减免、拖欠以及以征代罚、以罚代征现象等;严格按规定程序缴纳排污费,严禁擅自设立排污费收入过渡账户,严禁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外上缴排污费等。严格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排污费,各地排污费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根据财力状况和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将环保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与基础设施经费及运行经费等,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坚决不留缺口,切实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排污费现象。排污费收入主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自身能力建设。意见还对2008年起的环保工作提出了要求。
2007年,山东省审计厅组织部分审计机关对11个市及所属44个 县(市、区)2005至2006年排污费征收、解缴以及环保专项资金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219034.77万元,查出在排污费征缴和环保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面存在的征收不到位、截留欠缴、征收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安排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等问题。省领导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先后下发《关于切实纠正排污费挤占挪用欠缴问题加强环保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对排污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市财政局和环保局按照审计意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在全省开展一次排污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大检查,以切实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切实将环保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提高环保资金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又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的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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