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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试行)》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洽谈协商,拟定合同文书两个阶段。
(一)洽谈协商
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或者生产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项需求,借款双方以洽谈协商来商谈借款事宜。所谓洽谈协商就是要经过“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和“贷款方进行审查认可”两个主要步骤,也就是经过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借款方向贷款方发出借款申请即为要约,借款方为要约人,贷款方为受要约人。
借款方要取得贷款,首先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因此,借款方同时须向贷款方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处理情况。
·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经有关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贷款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承诺
承诺是指贷款方对借款方提出的贷款项目经过审查与评估后,所作出的贷款意向书。承诺应当经过下列步骤:
(1)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方自己或请求社会上依法成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高的,可优先考虑贷款,信用等级低应采取限制性的贷款措施。
(2)调查立项。贷款方收到借款方送交的借款要约之后,根据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规章和信贷政策规定,做好借款前的调查立项工作。
(3)贷款审批。贷款方的审查人员必须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意见,并按规定上报给有批准权限的人员审批。凡经批准的贷款项目,信贷人员就可以向借款方借款要约作出承诺,签发贷款意向书。
(二)拟定借款合同文书
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洽谈协商,双方意见一致后,参照借款合同专业合同文本格式拟定借款合同文书。合同内容即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用条文、表格或二者相结合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文书。
上述订立程序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与借款方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时使用。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无需上述复杂的订立程序,当事人双方只要通过协商,意见一致,达成协议即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依双方当事人协商相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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