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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在这里,分包供应商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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