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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财务管理秩序,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单位及院所属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单位等。
第3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或学院委托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拨付、筹集、创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4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我院各项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5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 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了合格的财务人员,财务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了统一管理。
3. 财务管理单位内部是否分设不相容岗位,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4.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5. 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6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创收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和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2. 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3. 是否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院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7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各项支出包括财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所属单位的补助支出是否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等问题。
2.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 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8条 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 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9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修建基金、设备购置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院各单位自行提取或设置的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
2. 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单位或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3. 各类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10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存在资金风险问题。
2. 对应收款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 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账物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4. 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应该实行招投标购置的是否实行,有无违反规定购置或超计划自行购置的问题,购置中是否有回扣,回扣款是否及时足额入账;验收、领用、保管、调拨、报废、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有无公物私用、坏损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5. 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6. 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11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及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2. 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归还或足额上缴。
第12条 审计处对呆账、坏账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是否做到了按规定期限和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处理或核销。
第13条 各项资金的支出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向有关部门报批。
1. 购置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购置10 000元以上的,应先向财务、审计部门报送购置计划,属于固定资产的还应向设备管理部门报批,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购置,符合采购招投标条件的应该进行招投标;结算时应由审计处审签;严禁由一个部门的人员进行购置,避免购置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2. 基建、修缮、装饰、网络、绿化等工程资金,一次性20 000元以上的,零星工程合计10 000元以上的,由工程主管部门向财务、审计部门报送计划,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负责决算审计,结算时应由审计处审签。
3. 发放课时补贴、岗位津贴、学生奖、助学金等,一次性发放10 000元以上的,应由审计处审签。
4. 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进行的采购,资金结算应由审计处审签。
第14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15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及我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按审计处设置的财务收支审计流程进行审计。
第16条 审计处一般在每学期末或年末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第17条 对各单位进行审计时,若审计处力量不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审计处必须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
第18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5、6、7、8、9、10、11、12、13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19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20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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