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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集团化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重点的集团内资金统一调控管理体系,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团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决策机构及职能
1、公司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公司总裁
副主任委员:公司财务副总裁
委员:公司营销副总裁、 生产副总裁、投资发展副总裁
成员: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人、销售分公司负责人、物资分公司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计划发展部负责人、财务经理
2、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审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月度资金计划;审定筹融资方案;统一调度资金;检查、考核资金预算、计划执行结果;动态监控公司现金流量,控制财务风险。
3、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月度例会。
第四条 执行机构及职能
1、财务中心资金部:
履行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主要负责执行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拟订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统筹规划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组织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向各公司下达经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审批各公司资金周报表,负责各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各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资金执行情况表及资金管理工作报告;对各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
2、财务经理:
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初审上报各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季度资金预测、月度资金计划、资金周报表、资金日报表等相关资料;参与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组织实施各公司经批准的筹资方案;督促落实各公司收入计划;具体落实财务中心资金部资金调度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权限设定审签各公司支付业务;提交所辖区域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运行报告。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公司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调控。各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资金预算,经财务经理初审,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复审并汇总呈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审批程序如下图:
1、年度资金预算
各公司应依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年度资金预算草案,待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正式年度资金预算。
2、季度资金预测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季度资金预测。
3、月度资金计划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季度资金预测,编制月度资金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计划,须列明详细支付单位名称和金额。应付材料款、代垫运杂费、工程尾款支付计划明细表随同月度资金计划一同报资金部。
销售公司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及各直管公司提报下月货款回笼计划。
工程部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以及相关的各分子公司提报下月工程款支付计划。
4、资金周报表
各公司应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编制资金周报表,于每周六上午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5、资金日报表
各公司应按时编制资金日报表,于每日上午9点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情况表,于次月3号前随同次月月度资金计划一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四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各公司需新增借款,必须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各公司无权自行向外借款。
第八条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1、各公司经批准的新建项目,须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时,应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专项申请报批。
2、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合同的洽谈。所辖公司的财务经理亦参与合同洽谈。
3、申请贷款的各公司应配合财务中心资金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贷款所需相关资料。
4、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流动资金借款
1、流动资金借款计划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2、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只能向财务中心资金部申请借款。
3、财务中心资金部收到申请后,将优先考虑在公司内进行资金调剂。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向申请借款的公司调拨资金。严禁各公司自行拆借资金。
4、公司内资金不足时,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财务中心资金部将组织向金融机构借款。
5、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条 担保与抵押
担保与抵押必须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1、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以资产抵押方式为主。
2、各公司经批准的银行借款资产抵押方案,必须经财务经理初审,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3、各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1、各公司资金收入均应纳入资金预算。
2、各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新开账户的公司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3、销售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销售公司及所属各市场部不得开设账户留存货款。
4、经批准的各公司月度资金计划,涉及各公司间调拨资金的,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签发“资金调拨单”,经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各公司必须确保资金2日内到账。
5、各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入账。收款单录入时间与账务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公司及各公司所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办理结算,并及时挂账。
无论是公司总部还是各分子公司的款项支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信守合同的原则,必须坚持按均衡支付率办理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支付不存在法律纠纷。
1、总部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财务中心资金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2、各公司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各公司计财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各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各公司执行经理审核后, 报各公司计财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3、支付建议计划必须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应付、本年已付、期末余额、支付率、财务支付建议计划、主管部门调整计划、调整原因说明”项目。
4、对于批准计划未执行的,需在月度资金运行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在次月计划中滚动安排。
5、各项税款、利息费用等支付必须按规定填制付款凭单,由财务经理签批后方可支付。税款缴纳原则上不得超出应交税金期末余额,确需预交税款或支付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营业外支出,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支付。
6、其他未尽的支付事项,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7、各公司日常资金支付,应依据明细资金计划办理。审批权限设定如下: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业务,必须报经财务经理签字后方可安排支付。财务经理不在现场时,可序时电传审签支付,然后补签原件。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内,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业务,经财务经理授权后,可按规定程序支付。
8、原则上不得计划外付款。但因各公司生产经营临时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计划外支付时,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①单笔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全月不超过3笔。
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全月不超过2笔。
③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经财务中心资金部呈报财务中心主任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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