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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1、《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一式四联,可无碳复写。为增强复写效果,请在四联合同下垫上硬板,填写时请用力。
2、空格和横线位置是为当事人预留的填写空间。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入相应文字,未发生的项目可不填写。如家具种类较少,一种家具可占用表格中两行以上空间。“□”后的内容为选择性内容,当事人务必根据实际情况以打勾的方式选定相应内容。
3、“合同编号”由家具企业或家具市场自行编制。
4、“商标”是指家具使用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不是家具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商号。
5、“产地”是指家具生产、加工并被制造成型的国家或城市,如美国、云南、北京等。
6、“主材/面料”用来标明家具主体部位所使用的材质或面料情况,如紫檀、牛皮、化纤、纯毛等。使用进口主材或面料但在国内最终制造完成的家具,应在此栏填写主材或面料的产地及种类,如巴西花梨木、澳大利亚牛皮等。请注意与“产地”的区别。
7、“辅材/五金”用来标明家具非主体部位所使用的材质或五金件情况,填写要求请参考“主材/面料”。如辅材或五金件种类较多,可挑选消费者较为关注、价值较高或容易出现问题的一至两种填写。
8、“边材状况”仅在销售红木家具时填写。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红木家具中边材所占的比例,也可同时注明使用边材的大致部位。
9、“送货费”仅在需向消费者另行收取送货费用的情况下填写。
10、如对家具收取折扣价、优惠价的,可在“合计”小写金额后加以注明。
11、“验收说明”是对交货时家具状况及争议解决有关问题的书面记录,应在家具实际交货验收后填写。如验收后无争议的,选择“验收合格”;消费者支付完剩余货款的,请同时选择“货款两清”。如验收后有争议的,选择“问题及解决方案”;争议较大导致消费者拒收家具的,选择“拒收及原因”。“验收说明”填写时应将合同“送货联”与“买方联”上下重叠,在相应空白处进行二次填写,保证双方当事人均能保留一份书面记录。
12、“付款方式”列明的三种方式中, “先交定金”和“先交预付款”的方式可同时选择。
13、“签订时间”应以买卖双方当事人中最后签订合同一方的签字时间为准。
14、“争议解决方式”如选择仲裁的,务必写明仲裁机构的全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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