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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对方指定货代可能出现的无单放货的风险的规避
1.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好由自己委托货运代理办理租船订舱。这样不仅手续简便,费用较低,而且出现无单放货的概率较小;当对方提出一定要指定货代时,我方人员可向客户转达我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在2000年12月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业发出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通知要求出口方不能接受未经过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企业或者境外货运代表处安排运输。若对方仍坚持指定货代,提单则必须委托国内货代签发,从而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保障。因为国内货代签发自己的或境外货代的提单,则该货代就成为无船承运人,若查到国外的货代不是合法存在或合法经营,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也无法逃脱承运人的责任。
当出口方不能自己指定货运代理时,外贸企业也应采取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邓白氏(D&B)等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同时为了避免国、内外货代公司联合欺诈出口方,需要各地货代协会对会员单位做出规定,不准借权经营、代开发票,或者规定境外货代办事处“上船前”的操作由发货人委托国内货代业办理,以避免过多的费用支出。
2.卖方一定要在货物发出后仍能够控制货物的所有权(一般仅限于海洋运输)。出立提单要非常慎重。不能接受对方作为提单的托运人的要求,当对方不是采用预付(CASH WITH ORDER)时,既不要做成汜名提单,也不要做成凭收货人指示的提单(TO ORDER OF CONSIGNEE),而应该做成空白抬头(TO ORDER)或者凭发货人或开证行指示转让(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ISSUING BANK)的提单。这样对于提单背书转让的权力就保留在卖方或者银行的手中,对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兑很难获得以物权凭证在内的各项单据,从而无法提供正本提单去办理提货手续。
二、对于做FOB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的规避
当采用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时,为了避免卖方“赔了夫人又折兵”货款两失的局面,卖方有很多措施可以采用。若是为了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自己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选择投保卖方利益险,只需要交付通常保险费率的1/4就可以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当买方拒付而货物中途出现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当然也可以选择投保出口信用险,对于买方拒付货款或者破产等进行赔付,卖方也可以选择做国际保理业务(FACTORING)来降低做D/A或O/A的风险。
当采用L/C方式结算时,当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租船订舱手续时,船货的衔接一般没有问题。但是当对方指定船舶或者安排货代时候,就需要在信用证巾规定买方指定船舶最迟到达装运港的日期。同时双方最好多沟通,买方租船订舱完成后及时向卖方发出催装通知,卖方货备妥后向对方发出备妥通知,从而避免出现由于装运期错过规定的装运日期或者议付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三、投保陆运险来消除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保险盲区
以FOB和CFR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投保,根据国际惯例的规定,货物的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才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买方只对在装运港船弦以后的货物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风险发生在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比如货物运往装运港途中,或者装船过程中货物跌落海中等,买卖双方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喻“盲区”。为了避免保险“盲区”,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以FOB和CFR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即陆运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 RISKS),这样一旦发生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但是这会增加卖方的资金负担,卖方对外报价时候要把这一部分费用考虑进去。同时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长期使用的FOB贸易术语,而改用国际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FCA,货物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候就会转移,尤其交货地点在内地城市而非海港。
四、卖方出立各项单据时要严格遵照合同或者信用证的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买方往往可以以单据与合同或信用证不一致拒绝付款,尤其是采用商业信用的托收或者货到后付款,货发出后卖方就会陷入被动的地位。所以卖方最好优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降低风险,但是对于信用证或者合同中海运提单收、发货人的记载一定要仔细审核,同时对于买方不能及时备好船舶而导致需要推迟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日期或延展期有效期时,不能仅凭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要有开证银行所出具的正式的修改通知书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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