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利就学,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2008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调整完善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由中央财政和广西区财政共同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为加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及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是在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费补助。
二、各地资助人数的确定。广西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按55%或60%的享受比例确定资助人数。
三、经费分担。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根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5:4:1的比例分担。
四、资助经费的下达。根据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基本补助标准和享受比例,自治区财政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在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将补助资金(含县级承担经费)拨付所属学校。
五、生活补助经费的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须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没有实行全覆盖的学校,生活费补助按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收到学生提出的补助生活费申请后,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公示7天。
六、受助学生的确定。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没有实行全覆盖的县(市、区),在分解、下达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名额和资金时,要优先将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受助范围。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获得资助的基础上,由各地按照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低收入家庭子女和独生子女。
七、资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收到县财政、教育拨付的资助经费后,由学校根据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名单和补助标准,以发放现金或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按学期及时将生活费发放到学生手中。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发放情况和签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并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对发现存在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生活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必须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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