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调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
王鸿举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相关《办法》
昨日,市长王鸿举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按照市政府抓大放小,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扩大区县自主权的原则,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办法》明确,将区县国有企业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协议转让的批准权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放到区、县(自治县)政府;同时按照市级企业与区县企业、股权和物权标的额的大小进行分类,将市级企业报市政府审批的股权、物权标准由3000万元调整为5000万元、10亿元,区县企业报市政府审批的股权、物权标准由5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1亿元,市政府对物权转让的审批金额确定为10亿元以上(市级企业)和1亿元以上(区县企业),重点是土地使用权;此外,为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优化、加强市政府对具有战略性资源的宏观调控力度,《办法》规定,转让具有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重要收费公路经营权、重要景区经营权、重要港口经营权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国有股权且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认为,通过上述条款的规定,既确保重要股权、特别重要物权以及具有资源性等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市政府审批,又将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加大了区县发展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办法》还针对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的国有产权转让设置了不同的程序,并尽量简化交易程序,加快国有产权的合理流转,规定只有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才应当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公告期由20天降为10天,以缩短交易时间。
《办法》还将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网络竞价方式予以法定化,以更好地发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关于制定〈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工作意见》、《重庆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08—2020年)》等。
在审议《重庆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08—2020年)》时,王鸿举指出,制定实施方案要按照我市与国家环保部签署的协议精神,做到虚实结合,既要有目标要求,又要有具体项目。同时,全市有关方面要加大库区175米蓄水后的环境监测力度,确保库区环境安全万无一失。
黄奇帆、马正其、童小平、谢小军、凌月明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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