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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不能休年假 应得三倍工资

2008-12-04 11:28 来源:重庆晨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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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有资格申请休年假

  昨日,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年假休息天数按累计工时计算,职工只要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有资格申请休年假。

  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的档案有记载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4种情形可作为“累计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据。

  市劳动保障局解释,在《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

  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休假天数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不能休年假的,经职工同意后,用人单位对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基础上,另外再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倍工资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说。

  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同时,必须另外再支付职工200%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并支付300%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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