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修期内住宅维修费用由建筑、安装单位承担
近日,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德阳市召开。会议就《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起草作了说明,德阳、成都、绵阳、江油等地作经验交流发言,四川省建设厅、财政厅有关领导对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提出了要求。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制定和调研过程中,认真深入调查研究,吸取了省内外的成功经验,并广泛征求省内各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形成了这部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规章。前后历时两年,数易其稿,经最后审定后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并向全省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出通知,要求遵照执行。《细则》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共5章36条。其主要内容及亮点是:
一是实现了维修资金交存面全覆盖。《细则》就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时限、资金权属作出了规定。不仅对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交纳作出了规定,还对拆迁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二是明确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责任。《细则》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同时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应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维修资金专户中,由管理机构统一代管。”
三是对住宅在保修期内,动用维修资金的特殊情况作了规定。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维修应由承建该住宅的建筑、安装单位负责。但是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特殊情况造成损坏,可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因此《细则》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以按本细则规定使用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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