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县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
一是坚持“两定”。定编制。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单独核定每个单位的车辆编制数,任何单位均不得超编配车,未满编的单位也必须严格控制购买新车,现有超编车辆由县国资办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县财政;定标准。县处级单位配备公务用车控制在排气量2.0升以内、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小轿车,科级单位控制在排气量低于2.0升、价格在16万元以下的小轿车。
二是严格“二核二审”。由用车单位提出购车申请,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送县监察局核编;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和《公务车辆编制核准单》,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送县财政局核实;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三是坚持“四严禁”、“六不准”。严禁擅自购买公务用车,严禁先买车后办理购置手续;严禁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军、警牌照;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以“换”或“借”为名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公务用车;不准贷款或摊派款项购买公务用车;不准接受企业及下属单位赠送的公务用车;不准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公务用车;不准借领导班子换届或领导干部职务调整、交流、调动之机违规购置更换公务用车;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准带走原单位公务用车。
责任编辑: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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