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确建筑施工企业须存储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近日,广州市出台具体操作办法,贯彻执行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存入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应存而未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建设行政部门则负责对施工企业有否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并作为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审查条件之一。一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按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可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征得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开户方)同意,依法规通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在工资保证金中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在工资支付保证金被拨付拖欠工人工资款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开户银行足额补齐,并将补款凭证送原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和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不补的,由原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欠薪工地(项目)停工整改。凡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均记录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
责任编辑:雪飘梅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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