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兴安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工作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兴安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日正式下发了《关于调整兴安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兴劳社发【2009】3号),对兴安盟现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此次政策调整是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兴安盟实际,在认真测算和多次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是提高了最高支付限额。即将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4万元和3万元分别提高到7.5万元和4万元,儿童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每人每年4千元提高到5千元;二是调整了支付比例。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转)院支付比例均上调了5个百分点,由原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65%分别上调至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70%;三是适当扩大支付范围。即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四是惠利困难群体。对灵活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的参保和缴费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使之更惠利于民。
兴安盟通过一系列措施稳步实现了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缓解群众医药负担,实现基金合理平衡的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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