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单位劳动备案作出新规定
从现在起,全省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了要填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外,还要填报一份《劳动用工备案表》,并实行网上备案。12月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对全省用人单位劳动备案作出了新规定。
劳动合同备案对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此次增设的《劳动用工备案表》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并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今后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结算保险待遇时,都要出示《劳动用工备案表》。同时我省计划于2010年年底前实现劳动用工的网上备案,全省各企业要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发的网上劳动用工备案软件系统进行备案,以充实全国的劳动用工数据库。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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