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五项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
为了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内蒙古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一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二是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统筹地区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内,可以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率,降低幅度不高于现行单位缴费率的50%,个人缴费率不降低。
三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是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一般培训人均400元的标准,给予不高于50%的支持。
五是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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