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有效监督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位
近年来,厦门市不断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低保制度,制定了农村低保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标准,并把农村低保资金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低保资金及时到位:
一是规范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居民要享受低保待遇,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评议、张榜公布、复核、再报区民政局审批,时限为30日。
二是认真执行低保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标准。确定低保金时,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计算。2008年农村低保标准为190元/人.月,比2007年提高25元/人.月。
三是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农村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要重新申请。
四是阳光操作。做到“一告知”、“两入户”、“两张榜”、“六公开”。“一告知”:有一次性告知材料,告知申请低保的程序、条件及办理要求;“两入户”:社区居(村)委会入户调查和街道(镇)入户调查;“两张榜”即:申请时张榜公布和审批后张榜公布,每次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六公开”即:公开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困难情况、批准补助金额、补助期限以及区、街道(镇)、社区居(村)委会的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由社区居(村)委会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实行民主评议。
五是规范低保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原则。区、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建立详尽的原始低保档案,规范各种报表,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承办、按时对相关数据进行准确统计、填报,初步实现了低保档案城乡一体化管理。
六是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街道(镇)通过银行、信用社等社会化发放方法按时把低保金发放给低保户。按月足额把低保金发放给低保户。
在2008年的检查工作中,未发现挤占、挪用、套取、截留、抵代扣其它款项的情况,全市各部门能认真贯彻落实低保法规政策,严格审批,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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