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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新优惠政策帮八种困难人员再就业

2009-02-01 15:59 来源:厦门日报 黄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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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1日,据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消息,厦门2006年实施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已到期,为进一步扶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从2009年起,厦门市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一定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对象主要转向扶持具有厦门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厦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8、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以上8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将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自2009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报送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即可享受相关再就业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包括: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六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工资性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同,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经认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上述3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编辑:丘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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