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敦促公司债券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2月3日发出通知,敦促公司债券发行人做好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
上证所在通知中说,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债券发行人2009年应披露的信息包括2008年年度报告、2009年上半年中期报告、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等。
通知称,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均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
公司债券上市推荐人应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上证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督促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人如未按照规定完成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上证所将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内部批评、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报证监会查处等处理。
上市推荐人如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上证所将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内部批评、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报证监会查处等处理。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自身职责。
责任编辑: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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