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新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框架
近日,吉林省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各项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并就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着眼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将工作重点从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拓展到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
一是继续实行税费减免政策。为给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良好政策环境,将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范围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人员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同时为调动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允许贷款利率适当上浮。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以及上浮部分的利率,由财政给予贴息。
三是加强对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人员扩大为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援助、职业技能鉴定等特殊扶持政策,积极帮助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四是加大对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力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是强化免费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取消了《再就业优惠证》,取而代之的是全省统一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登记失业人员凭登录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各项免费的就业服务及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还明确,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资金需要。省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地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
责任编辑: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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