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提高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每月增发200多元津贴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我市近日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254元、240元、226元、212元。
本次调整的对象是已计发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以及按照《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8〕303号)规定,已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规定计发待遇后,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按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数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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