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发明专利 将受财政资助
日前,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就省内企业以研发、生产经营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引进国内外有利于提升浙江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技术项目,择优进行资助。
该《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国内外优秀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资源向浙江省集聚,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技术在全省实现产业化,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根据规定,申报补助经费的企业必须是在省内(宁波市除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引进的发明专利原所有者不存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利益关系。
引进发明专利技术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无专利权法律争议且在项目实施期内有效;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且为2009年1月1日后签定;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范畴,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所引进的发明专利须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研发、生产或经营,实施后能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从省外(境外)引进的项目必须为省内首次引进。
补助资金来源于省专利专项经费,具体金额因方式而定,属专利权转让方式的,按不高于企业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属专利实施许可方式的,按不高于企业支付许可使用费合同额的15%。核定后当年拨付给企业补助总额的40%,两年内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目标的,拨付剩余60%,如三年内未达目标则不再拨付余下经费。同一家企业在同一财政年度,最高可获补助资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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