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调整工伤职工待遇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鄂尔多斯根据有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全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受伤并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和办法:一是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199元/月,二级伤残人员增加188员/月,三级伤残人员增加177元/月,四级伤残人员增加166元/月。二是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1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8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66元/月。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89元/月,其他亲属增加66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89元/月。四是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护理费的调整按上述生活护理费的标准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是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六是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五至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由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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