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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2009-08-10 17:10 来源:工人日报 蒙景辉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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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青海省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一举措使全省2500多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受益。

  根据8月6日由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青海省这次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发放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在原发放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2元、120元和108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390元的,提高到390元。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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