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多项财税政策扶持示范小城镇
记者从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推动会上获悉:为加快推进本市示范小城镇建设步伐,吸引各类企业到新建示范小城镇生产经营,壮大示范小城镇经济实力,逐步带动示范小城镇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市财政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多项财税政策扶持本市示范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民安居、乐业,享受农村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主要政策是:税收返还政策。对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自市政府批准基本建成时起,5年内返还给小城镇政府,专项用于示范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支出,提高示范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增强镇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全额返还。自2009年起,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将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全额返还,用于示范小城镇滚动开发建设,促进示范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减免土地出让费用。自2009年起,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中增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市容环境管理维护费、平衡费、铁路建设费四项费用不再征收,支持城乡统筹发展。
据了解,上述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减轻了示范小城镇内新建企业的负担,促进镇属企业快速发展,搞活镇内经济,实现示范小城镇良性发展。市级返还收入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支出,增强了镇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了镇内公共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示范小城镇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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