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本级参保单位缴纳医保费率将提至7%
近日,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省本级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由按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6%调整为7%。
省本级医疗费分担比例 《实施细则》规定,省本级从业人员住院治疗选择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享受不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一级和二级医院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负比例分别是88%和12%;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负比例分别是85%和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省本级统筹基金年起付标准 《实施细则》将省本级实际执行标准作为省本级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的年起付标准。在省本级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当年第一次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待遇时,从业人员的起付标准待为8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当年再次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待遇时,不再执行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条例修订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只与其缴费年限挂钩,而不再与原单位是否正常缴费挂钩,《实施细则》做出规定,2009年1月1日前因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中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和享受社会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按其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9年5月31日前,从未参保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的年限计入缴纳年限。
异地就医的支付 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经在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后,其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条例规定支付。《实施细则》还对关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和门诊治疗疾病病种及其支付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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