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最高补贴5000元
8月18日,记者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日前本市制发了《天津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凡具有天津市农业户籍的农民购买汽车或摩托车均可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市财政局有关人士指出,财政补贴将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和汽车摩托车更新换代。
四种情况享受补贴
补贴对象包括: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新购财政补贴范围内总质量不超过6吨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直接购买财政补贴范围内总质量不超过6吨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直接购买财政补贴范围内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不含轿车);直接购买财政补贴范围内摩托车的,均可享受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其中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每户各限一辆,摩托车每户限两辆。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指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微型客车指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
补贴标准最高5000元
补贴标准是:汽车按照销售价格的10%给与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摩托车按照销售价格的13%给与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报废三轮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后,方可申请领取报废车辆补贴。
15个工作日拨付补贴
购买人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申报材料包括: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在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储蓄存折;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申领报废车辆补贴应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乡镇财政所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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