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启用新“购房合同” 配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天津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新版合同自2009年8月20日开始启用。
据了解,此次启用新版合同旨在配合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在内容上,新增了提示购买正在预售资金监管中的新建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中的提示性条款,并对购房人付款的形式及时间有了更加明确的约定。
此次修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提示购买市内六区预售项目的购房人,如其所购房屋正处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状态中,购房人交纳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及贷款均应存入合同中明示的开发企业的监管账号中,以此保证所购项目的预售资金不流于监管之外,从而达到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于预售项目建设,维护预购房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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