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困难人员可享“医疗救助”住院报销10万封顶
日前,天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将通过政府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同时,成立由天津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牵头的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极端医疗个案及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住院救助年报销封顶10万元
今后,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照标准实行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具体标准为: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60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助40%;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对医疗救助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定点医院就诊减免住院押金
《意见》指出,今后市区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农业的区县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中心卫生院和区县所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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